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公布《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提到,未按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出現(xiàn)教師師德嚴重失范、學生欺凌等情形理應進行問責。
《辦法》所稱教育督導問責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fā)現(xiàn)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等被督導對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能和管理權限進行內部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的一項工作制度。
《辦法》明確,主要問責對象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其中,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是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力,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評估監(jiān)測、督導檢查工作中未達到合格(通過)標準。
二是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學、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課程開設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辦學行為不規(guī)范或出現(xiàn)嚴重違規(guī);未按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出現(xiàn)教師師德嚴重失范、學生欺凌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情況或重大負面輿情。
三是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fā)高發(fā)、應對不力、處置失當,群眾反映強烈。
四是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衛(wèi)生防疫主體責任、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不力,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達標,導致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嚴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五是對教育督導發(fā)現(xiàn)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
六是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
七是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辦法》指出,對被督導單位的問責,主要通過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等方式進行。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如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等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視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或吊銷辦學許可證。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jù)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主要通過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等方式進行。